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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3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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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税收优惠、家族信托、双高人群税务监管、反避税、家族治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有股权、信托安排,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海南省发布税收新政策——高端紧缺人才享受15%个税优惠政策

最近,海南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进行了明确,其中,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第二,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家族信托今年有望突破4000亿规模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国内家族信托业务总规模已达3623.8亿元;仅6月份新增家族信托规模达119.95亿元,环比增长63.22%,家族信托年内有很大可能突破4000亿规模。与此同时,头部信托的业务规模也在不断地冲刺新的高度,众多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券商等也相继围绕家族信托业务展开布局。

(三)多地税务机关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务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通过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收监管、加强税务稽查三项举措,快速提升征管质效。其中对全域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税种进行全方位评估,及时发现新的增收点。重点对全市营业额前200名纳税人所得税、2020--2022年个人股权转让、高收入人群个税缴纳进行重点评估,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五步工作法”查处了一大批高收入、高净值者重大偷逃税案件,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震慑作用不断增强。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我国高净值人群反避税问题研究

与普通自然人纳税人相比,高净值人群由于其所得来源渠道更丰富、境外投资规模更大、避税手段更多样、税源监控更困难等特性,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高净值人群的避税现象和常用手段包括:
第一,采取移民方式避税。通过移民并获取避税地或低税地的税收居民身份。
第二,采取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方式避税。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人为采取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
第三,采取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方式避税。
第四,采取间接转让境内股权的方式避税。
对于如何增强反避税的基础管理,文章作者建议设置高净值纳税人税收专门管理机构、建立高净值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库、引入税收筹划强制披露机制等方式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

(二)家族治理案例解析之沈殿霞家族信托

沈殿霞(肥姐)生前留下港币6000万元遗产,但她担心女儿郑欣宜年纪太小,没有经验处理很多类型的资产,更怕她不懂事,巨额的财产被有心之人觊觎,为了保障女儿未来生活,沈殿霞将6000万设立了信托, 委托信托基金管理遗产,女儿为唯一受益人,并精心设定了委托人离世后的受益分配条款。根据信托安排,除每月领取固定生活费2万港币,以及结婚时可一次性领取部分资金外,其余资产均委托于受托人名下,直至女儿年满35岁。
家族信托受益分配制度设计体现出了一位母亲的良苦用心,如何像沈殿霞一样智慧地运用好信托受益分配功能,确保委托人离世后,家族信托能够正常运作,并照顾好家人,体现了委托人的智慧。
对此有四点建议:
第一,对临时分配设置限制性条款。
第二,设定信托监察人。
第三,设定固定利益分配条款需做好压力测试。
第四,设定初始信托受益比例。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配偶的还款行为并不能够证明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四)离婚时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分割规则研究

股权是综合性权利,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只能共有股权的财产价值,实股权的人身性权利不能被夫妻共有。在夫妻就股权处分协商不一致时,应当对股权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但是对股权价值评估有争议或股东配偶拒绝折价时,需要通过其他路径完善股权价值分割的方法。

在夫妻共有股权财产价值的法律关系中,股权中的共益权归股权所有权人行使,非股东配偶不享有所有权而仅享有财产性权利,不具有股东资格和股东身份,因此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被分离出股权所有权之外,实际造成了股权的权能分离现象。

在明确夫妻共有股权价值时,需要在商事法律规范中确立法定的股权信托关系,当夫妻一方以共有资金投资入股,只有一方登记为股东时,实质上成立股权信托关系,同时夫妻之间就股权信托受益权成立共有关系。在夫妻离婚时对一方名下股权分割的处理规则中,协商一致时按照股权转让的合意处理,协商不一致时应当分割信托受益权份额,根据当事人的意思选择折价补偿或者继续维持股权信托关系。

(五)简析美籍创始人的常见信托安排

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和遗产规划的主要工具,常被用于遗产税的规划。美籍创始人或者中国高净值群体中常见信托安排包括:
第一,可撤销生前信托。主要作用是避免遗嘱认证以及对遗产提供管理和隐私保护,但不具有税收优化的作用。可撤销生前信托的资产转入不视作委托人赠与,因此信托中的资产依然需要征收遗产税,同时信托名下的资产收入也会被计入委托人个人所得。
第二,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信托作为投保人,委托人作为受保人,通常使用信托中的资产来支付人寿保险每年所需的保金。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安排下的人寿保险的未来赔付在美国税法下可以不被纳入委托人的遗产,相当于保险的保单金额豁免了未来的遗产税。
第三,合格个人住宅信托。委托人可以将个人住宅赠与到合格个人住宅信托,同时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一定期限内对该住宅的使用权。虽然该赠与仍然是一个应税赠与,但赠与的价值等于该住宅的价值减去期限内保留住宅使用权的现值,从而大大减少消耗的赠与税豁免额度。
第四,委托人年金信托。委托人将资产赠与信托,同时拥有在指定年限内从该信托获得固定年金付款的权利。如果注入信托的资产产生的实际经济回报超过固定利率回报,该“超额”收益不占用委托人的赠与税终身免税额,而且该资产赠与可以和所获年金现值抵消的同时,该赠与额将不占用委托人的终身免税额。
第五,“故意缺陷”的委托人信托。该类信托中的资产价值处于遗产冻结状态,受益人最终获得资产的增值部分不受委托人未来遗产税的影响。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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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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